24小时咨询热线0315-5770128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程案例 > 服务项目
工程案例
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

职业卫生评价
发表时间:2021-06-09     阅读次数:

什么是职业卫生

1、职业卫生工作的范围

第一类:采矿业

第二类:化工、石化及医药

第三类:冶金、建材

第四类: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职业卫生现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服务详情: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采用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辐射防护屏蔽计算、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表分析、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对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期间存在职业病危害暴露的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定性和定量评价。

评价内容应包括:总体布局、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等。

通过对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进行逐项评价,给出分项结论判断;采用定量分级或风险评估的方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现状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做出“一般、严重”的分级结论。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服务详情: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和《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要求,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和采样对象、采样数量、采样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绘制现场采样点设置示意图。按照按照GBZ159GBZ/T189GBZ/T192及《工作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进行现场采样。根据检测方法的要求,对采集样品、空白对照样品进行预处理。样品应在检测方法要求的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预处理和测定。

对于所有检测结果进行概括性的总结,列出结果超标的岗位(工种)或检测地点,分析超标的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上一篇:环境现状检测
下一篇:没有了